陈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陈明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