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德帅(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里兴村红心组5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龙其与被告陈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买手机5300元整款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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